功能性委員會
為健全董事會監督責任、強化董事會管理組織運作機制,宸曜科技在董事會成立「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及「永續發展委員會」等功能性委員會。

| 職稱 | 姓 名 | 審計委員會 | 薪資報酬委員會 |
| 獨立董事 | 陳志成 | ✓ | ✓ |
| 郭耿聰 | ✓ | ✓(召集人) | |
| 范銘祥 | ✓ | ✓ | |
| 賴子睿 | ✓(召集人) | ✓ |
審計委員會
為健全董事會監督責任、強化董事會管理機制,本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設置審計委員會。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其中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之運作
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一、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三、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四、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五、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事項決議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以上所稱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2025(附檔) | 2024(附檔) | 2023(附檔)
- 年度審計委員會工作重點及重要決議: 2025(附檔) | 2024(附檔) | 2023(附檔)
薪資報酬委員會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組成
- 本委員會成員人數為4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過半數成員應為獨立董事。
- 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股票上事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以下簡稱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 本委員會議事事務單位,負責協助本委員會議程準備,召集通知、議事進行、會議記錄及其他相關事宜。
(1) 依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 定期檢討相關規章及程序並提出修正建議。
-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2) 薪資報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制度合理,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3) 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4) 本公司子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事項如依子公司分層負責決行事項須經母公司董事會核定者,應先請母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
永續發展委員會
